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
为了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深化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通过整理,国务院决议: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正。
一、将《城市道路处理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因工程建造需求发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分同意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规划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同意,方可按照规则发掘。”
二、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第八条修正为:“在处理挂号注册时,同步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前款规则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三、将《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单位应当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正为:“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自挂号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
“单位兼并、分立、吊销、闭幕或许破产的,应当自发作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许清算安排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并自办好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正为:“单位选用员工的,应当自选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缴存挂号,并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建立或许搬运手续。
“单位与员工停止劳作联系的,单位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并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四、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处理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请求人完结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请求信息网络安全审阅。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决议;经实地查看并审阅合格的,发给同意文件。请求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三款修正为:“请求人获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同意文件后,向文明行政部分请求终究审阅。文明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根据本法令第八条的规则作出决议;经实地查看并审阅合格的,发给《网络文明运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正为:“对请求人的请求,有关部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许经审阅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五、将《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当事人或许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挂号安排请求不动产挂号。”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法令》第八条修正为:“房地产开发应当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许电子资料,向挂号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存案:
“(一)运营执照复印件;
“(二)规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任合同。”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